標題: | 議定事項解讀 |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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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70322004222241N/2025-5505885 | 文號: | 無文號 |
發(fā)文日期: | 2025-02-13 | 發(fā)布機構: | 高青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原來的8章80條修改為8章101條,下面對對新文物保護法進行整體解讀。
一、體現(xiàn)新時代新要求
增加特定文物保護規(guī)定:對與中國共產黨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和偉大建黨精神等有關的文物,各級政府應加強保護,同時強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
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新增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guī)劃、地下文物埋藏區(qū)和水下文物保護區(qū)等制度,確立“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強化政府責任。
加強文物價值挖掘與利用: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相關單位要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文物收藏單位應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文物保護單位應盡可能向社會開放。
健全社會參與機制:明確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
完善法律責任: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增加處罰種類,細化行政處罰分級和幅度,完善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
二、協(xié)調發(fā)展建設與保護
明確各級政府應重視文物保護,處理好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基本建設、旅游發(fā)展要把文物保護放在首位,依托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開發(fā)建設要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tài)傳承。
三、加強文物保護管理
制度建設:“先調查、后建設”制度防止舊城區(qū)改建等中的建設性破壞;“先考古、后出讓”制度確保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做好考古工作。
明確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四、推動文物活化利用
支持和規(guī)范文物價值挖掘闡釋,有關單位要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開展展覽展示等活動,博物館要向公眾開放并提供講解服務。
五、保障法律實施有力有效
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設定不同檔次處罰、提升罰款金額,明確文物行政部門可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強化監(jiān)督機制:增加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群眾投訴舉報、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