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高青縣人民政府關于確定縣政府生活區(qū)、縣檢察院生活區(qū)住宅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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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49321393-5/2021-5166289 | 文號: | |
發(fā)文日期: | 2021-06-03 | 發(fā)布機構: | 高青縣房地產服務中心 |
高政字〔2021〕28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縣政府生活區(qū)中的9號、10號、12號住宅和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情形,高青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確定了縣政府、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范圍,現予公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圍:福邸家園小區(qū)以東、文化路以西、原田鎮(zhèn)中心小學以南、高青縣人民政府以北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縣政府生活區(qū)中的9號、10號、12號住宅及附屬物,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及附屬物。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1.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
2. 辦理房屋權屬(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
3. 辦理工商登記、事業(yè)單位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等。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抄送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
特此公告。
高青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抄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高青縣人民政府通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縣政府生活區(qū)、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已經過相關部門論證,現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一、征求意見期限:2021年6月5日至7月5日。
二、現場辦公地點:和平街黨群服務站一樓(青苑路16號)。
三、聯系電話:0533-6950332。
請社會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或簽字后送至現場辦公地點。被征收人提交意見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房屋權屬證書。
特此通告。
附件:1. 縣政府生活區(qū)、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2.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表
高青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縣政府生活區(qū)、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鑒于縣政府生活區(qū)中的9號、10號、12號住宅和縣檢察院生活區(qū)住宅房屋位于四街改造片區(qū)范圍內,為了城市整體規(guī)劃,完善城市功能,現決定對縣政府生活區(qū)中的9號、10號、12號住宅和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進行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征收范圍
福邸家園小區(qū)以東、文化路以西、原田鎮(zhèn)中心小學以南、高青縣人民政府以北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縣政府生活區(qū)中的9號、10號、12號住宅和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
第二條 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本次征收總戶數181戶,總建筑面積約1.7萬平方米(具體征收戶數以實際調查登記為準)。
第三條 被征收人
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高青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為征收部門,縣政府相關部門為征收實施單位。
第五條 房屋集中簽約期限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25日。
第六條 房屋騰空交房期限
根據簽約時間,5日內交房。
第七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未記載用途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被征收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建筑面積確有錯誤的,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不動產測繪機構對房屋的實際合法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并出具測量結果報告,房屋建筑面積以測量結果報告為準。
附屬房屋的建筑面積未經登記的,以入戶核查測量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但附屬房屋為違法建筑的情況除外,且違法建筑依法不予補償)。
第八條 征收補償
征收補償分為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一)貨幣補償
1.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 被征收房屋附屬物的補償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 被征收房屋已經裝飾裝修的,其補償價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結合成新評估確定,并出具單項裝飾裝修評估報告。
4. 房屋征收部門按房屋征收法規(guī)規(guī)定支付以下補償費:(1)一次搬遷補償費:標準為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計發(fā);(2)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為9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計發(fā);(3)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移動安裝費。
5.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時,利用住宅房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按照《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執(zhí)行:對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權屬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yè)地點一致的住宅房屋,對實際用于營業(yè)的建筑面積部分,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年限在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營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經營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滿1年,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
6. 被征收人符合《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提交合法證明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7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建筑面積47平方米對其實行貨幣補償。
7.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民法典》有關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執(zhí)行。
8. 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移動安裝補償費: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空調、多管太陽能、電(燃氣)熱水器、固定電話補助標準按照《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寬帶網按各公司標準執(zhí)行。
(二)房屋產權調換
1. 產權調換房源地點:福邸家園小區(qū)以東、文化路以西、原田鎮(zhèn)中心小學以南、高青縣人民政府以北地塊新建住宅小區(qū)。
建設建筑面積為 80㎡、90㎡、110㎡、120㎡、130㎡、140㎡六種檔次戶型(最終戶型以簽約確定的準建戶型為準),各項面積以最終房產測繪為準。
2. 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原則: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可調換非住宅房源,獎勵補助政策不變。
3. 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順序: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產權調換戶簽約并拆除完畢后,分批次進行選房。通過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安置戶自由選擇房源。
4.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確定及差價結算:
(1)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價值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其所處區(qū)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產權調換房屋附屬物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待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4)被征收人符合《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提交合法證明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7平方米的,可以選擇不低于建筑面積47平方米的產權調換房屋,在建筑面積47平方米內房屋征收部門不收取差價,超出建筑面積47平方米部分的差價,由被征收人承擔。
5. 院內自建房有證據證明為合法建筑的,予以補償,被認定的自建房、地上附著物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值,等價值置換產權調換房屋面積。院外自建房原則上不予認定評估,確有證據證明,屬相關單位因特殊原因允許建設的房屋,可適當補償。
6. 被征收人自愿選擇升檔選房的,享受就近靠戶型優(yōu)惠政策。
7.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遷戶,在雙方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可將調換房屋確認到他人名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不享受與原房屋價值部分免交契稅的優(yōu)惠政策。
8.樓層系數及院落系數的使用方法:按照《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9. 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進行結算,多退少補,實際面積以房屋測繪部門最終實測數據為準。
10.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標準:符合國家、省規(guī)定的質量安全標準及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標準。入住條件依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
11. 搬遷補償費:住宅標準為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計發(fā)。發(fā)放兩次搬遷補償費。
12. 臨時安置補償費:在過渡期限內(高層36個月,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驗收之日起至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為9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計發(fā)。由于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使被征收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門付給被征收人的臨時補償費增加一倍。
13. 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移動安裝補償費: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空調、多管太陽能、電(燃氣)熱水器、固定電話補助標準按照《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寬帶網按各公司標準執(zhí)行。
第九條 獎勵和補助
(一)獎勵
1. 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獎勵費10000元;整棟樓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全部完成搬遷的每戶再給予獎勵費5000元,整個片區(qū)內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全部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全部完成搬遷的每戶再給予獎勵費5000元。以上獎勵合計20000元。
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2.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獎勵產權調換房屋的共有分攤建筑面積(同院落一戶有多個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次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獎勵)。
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3.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購買儲藏室的,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獎勵產權調換儲藏室的共有分攤建筑面積。購買車位的,在購買市場價基礎上優(yōu)惠20%,每戶限購1個。
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二)補助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戶7696元。
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未完成搬遷的,不予補助。
第十條 簽訂補償協議時需提交資料
1. 已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提交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建筑證明材料。
2. 被征收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3. 被征收人為單位的,提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其他合法有效證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4. 被征收人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事宜的,代理人需要提交被征收人蓋章或簽字并捺印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需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門處當場授權),并交驗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5. 被征收房屋權屬等事項涉及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6.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已故的,繼承人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繼承人需提供享有繼承權的相關證明材料;繼承人之間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有爭議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7. 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包括共有權人)依照征收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各種價款的支付方式、時間、違約責任和約定收回被征收人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記載已發(fā)放共有權證的,應同時收回房屋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該協議書一式三份,房屋征收部門執(zhí)二份,被征收人執(zhí)一份。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經征收工作人員驗收合格后,領取補償款,補償工作結束。
2.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經征收工作人員驗收、預估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差價款,預估房屋差價款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簽定補償協議確定。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雙方根據房屋實測面積進行最終結算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補償工作結束。
3.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以貨幣補償金額購買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成交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4. 房屋征收部門協助被征收人辦理有關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契稅繳納事項,所需費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 產權調換房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被征收人繳納。
6. 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登記費用,被征收人有房屋權屬證書的,免交;被征收人無房屋權屬證書的,自行承擔費用。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組成的說明和權屬證書的注銷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組成的說明
1. 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
2. 持有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建筑面積=專有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的注銷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本方案僅限于本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本方案未盡事宜,依據法律法規(guī)辦理。
高青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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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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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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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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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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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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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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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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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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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縣政府生活區(qū)中的9號、10號、12號住宅和縣檢察院生活區(qū)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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